【案例】
2018年12月20日,S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联合高速交警大队,在某收费站截获一客车,在该车行李厢内依法查扣某品牌真品卷烟102条。经询问,该批卷烟在运输环节无任何合法手续。据了解,该批卷烟为王某某以现金付款的方式在临市购买,准备运往江苏老家用于宴请客人。
得知自己将受到处罚,王某某提出申辩,认为法律规定可以异地携带卷烟50条,应该只对其超出50条限量的部分进行处罚。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由于违法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当一个行为达到了违法标准,那么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合法行为变为了违法行为,此时不能将违法行为拆分为合法和违法。因此,本案例中王某某的申辩意见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