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启东人徐某冲、王某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新版利群、红南京等多个品牌卷烟,并将其销售给他人。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某冲、王某娥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万元,两人已退缴赃款33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假冒香烟并被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销毁或上缴国库。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假冒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新版利群、红南京、云烟(紫)、红塔山(硬盒)等卷烟后,于2018年7月至11月,先后5次向王某娥销售假冒新版利群650条、红南京1080条、云烟(紫)140条及红塔山(硬盒)30条,非法经营价值17.79万元。
王某娥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徐某冲等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多次进购假冒新版利群、红南京、苏烟(五星红杉树)、云烟(紫)、牡丹(软)、红塔山(硬盒)、中华(硬盒)等卷烟,后销售给启东市圩角镇、民主镇、新港镇等地的四家商店新版利群623条、红南京1025条,非法经营价值15.94万元。
2018年11月,民警在王某娥车辆及住处查获新版利群725条、红南京27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75条、云烟(紫)40条、牡丹(软)46条、红塔山(硬盒)29条、中华(硬盒)48条。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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