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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团伙勾结海关人员走私烟草 涉案金额达100万元!

来源: www.cnxiangyan.com 时间:2023-06-25 00:17:03 手机版

昨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走私烟草案。案件背后,是一条犯罪分子与海关工作人员暗地私通、内外勾结的走私利益链。

一、资深烟民成非法烟商

据被告人王某龙陈述,其本身是一位资深“烟民”,先前从事茶叶生意,在自己搜罗外国品牌香烟的过程中,发现外烟的市场需求量很大,于是自己“铤而走险”从“烟民”成为了非法“烟商”。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龙与妻子王某娇,两人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通过网络销售国外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641361元;其中两人为被告人江某通过网络代销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035939. 50元。自2016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江某多次向他人出售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67869元。

2018年5月26日、6月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住处及其亲友处查获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472772.6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均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二、与海关人员内外勾结

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龙通过被告人王某娇,在微信上与自称在合肥海关工作的被告人宋某取得联系,三人商议从美国购买烟丝、雪茄快递至合肥入关。被告人王某龙又与被告人江某联系,商议共同通过宋某将从国外购买的烟草制品从合肥入关。同时被告人宋某找到在邮局负责装卸包裹的被告人杨某商议将烟草藏在茶叶的包裹里避开海关监管。 

检方指控,2018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龙、江某通过网络多次从美国购买烟丝、雪茄并分批邮寄至合肥市。被告人宋某在收到王某龙发给其的国际快递单号后,按约定将单号提前告知被告人杨某,由杨某负责将邮包卸在非进口通道,混入已正常放行邮包中,以逃避海关查验,后邮包在国内被正常投递至王某龙等人处。至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龙等人从合肥入关9箱烟草制品。

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龙、江某从国外购买的11箱烟草制品在安徽合肥蜀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监管区内被合肥海关查获。经查,上述入境烟丝共计78.031千克、雪茄共计6597支,价值641694.19元;经计核,上述烟丝、雪茄偷逃税款共计718139.11元。2018年5月26日、6月15日,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宋某、江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某被拘传到案。

三、部分被告指控供认不讳

庭审过程中王某龙称,“由于自己的兴趣爱好,做起了烟草生意,虽然没有烟草销售资质,仍和妻子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然后以每个包裹2000到2200元不等的价格给海关工作人员宋某回扣,以逃避海关查验。” 

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宋某、杨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江某则否认检方指控,江某辩称,“我认为非法经营的指控并不属实,自己只是将王某龙的地址提供给美国供货商,并没有同王某龙商量过如何走私烟草。至于与王某龙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有关茶叶交易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其中王某龙、王某娇非法经营烟草数额为2021073.11元,江某非法经营烟草数额为1103808.5元,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宋某、杨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入境货物的应缴税额718139.11元,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龙、江某、宋某、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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