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需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零售店店主瞄准了卷烟经营这个市场。按照规定,零售店店主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卷烟经营业务。有些人认为,把许可证办理下来即可,从收到证的那天起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办证后,这几个期限必须得知道。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
A县零售户王某的商店位于文化路21号,由于城市道路规划需要,该县已将文化路更名为金阳路,且王某店面的地址已为金阳路21号。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告知王某由于经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店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要进行变更。那么,王某应该什么时间申请变更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王某的情况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名称发生改变,应在经营地址名称发生改变后30日内,到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
零售户朱先生和老伴决定一起去外地带孙子,店铺有较长时间不能营业。因此,他想提交停业一年的申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李某开了一家便利店,持有该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为卷烟销售情况不理想,李某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申请停业,停业期限为1年。2019年3月1日,停业期限届满,李某因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没有去烟草专卖局申请恢复营业或继续办理歇业手续。2019年6月,李某想去恢复经营时却被告知许可证已被注销,需重新进行申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零售户张先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10月8日,由于国庆节放假期间不能办理,于是张先生在10月9日到烟草专卖服务大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但证件管理人员说张先生的许可证已过期,需要重新申请。恰逢节日期间,晚一天也不行吗?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如果在尚未办理延续申请的情况下,已到有效期届满日,只能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去年1月份,刘某的表哥王某因一年内多次违法被A县烟草专卖局取消了卷烟经营资格。于是,王某便指使表弟刘某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用于自己经营。在后续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了该违法行为,遂将刘某骗领的许可证予以撤销。
今年7月份,刘某打算开一家商店,于是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但A县局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案例中,刘某自己提供材料申请许可证后由表哥王某经营,首先属于一种非法转让行为,而且两人也是以欺骗手段获得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刘某取得的许可证进行撤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例中,刘某在明知表哥王某被取消卷烟经营资格且三年内无法再次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其代为申请,本身也是欺骗行为的参与者,即使自己从未真正从事过卷烟零售业务,但也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许可证取消后不满三年将无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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