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想卖烟?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那可不行,但是偏偏有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在未取得烟草经营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烟草制品。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10,被告人刘某以2.6万的价格向林某购买红牡丹、荷花牌香烟共1000条。同月23日,公安民警在其住所、轿车、店铺内查获芙蓉王、南京、玉溪等品牌香烟共227条,经核价,涉案香烟价值共计7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刘某没有经过许可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烟草专营的有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林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刘某属情节严重。因林某、刘某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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