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沈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2020年4月3日前,登录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提出建设性意见。
控烟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对于部分特殊的室外场所,也是禁止吸烟的。包括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前面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除此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地铁出入口外侧5米范围内;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在室外区域,且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还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熄灭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且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周边一百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将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二万元罚款。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也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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