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与商户们的讨论中,经常会发现部分零售客户由于不熟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经营卷烟的行为。今天,小编又精心整理了一些在日常经营中一不留神就会违法违规的小细节~
我是一名新办证零售户,因为店面较小,店里货物也多,我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其他证件一起收在了抽屉里。专卖人员上门走访时,多次督促我亮证经营,并向我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请问,未亮证经营也违法吗?
答:未亮证经营确实是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虽然您已依法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但您将许可证正本存放在抽屉的做法违反了亮证经营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烟草部门可以责令您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王某在XX路开了一家超市,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生意不好,王某近日将超市改为饭店,并对经营范围、名称字号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其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否需要变更?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王某将超市改成饭店,并对经营范围、名称字号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属于法定变更情形,需要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30日内进行变更。
我在A路段66号经营一间烟酒门市,因房租到期,房东收回房屋,我只得在A路段68号又租了一间房屋继续经营。因新址与旧址只隔一个门牌号,我就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经营地址的“66号”,用涂改笔改为了“68号”。执法人员发现后,告知我涂改许可证是违法行为,这是为什么?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制作的一种文书,任何人不得对许可证进行涂改、伪造、变造,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售户,经营地址发生改变后,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再继续使用,应当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否则受到处罚就得不偿失了。
以上便是香烟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烟草许可证不能进行涂改 未亮证经营也属于违法!的相关内容,大家看完之后是不是对于烟草经营的相关信息更加了解呢,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点击:烟草经营新规定 学校50米之内不允许售卖香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