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制定《条例》着力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通过打造无烟环境,切实保障不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和区域不受“二手烟”侵害,并通过监管、处罚、宣传教育,使吸烟者自觉遵守相关控烟规定,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条例(草案)》将控烟场所大致分三类。
这些地方室内场所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等。
这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机构的室外区域;
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等。
这些地方是限制吸烟区:
歌舞厅、卡拉OK厅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
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按摩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
飞机场、码头室内区。
限制吸烟区中除设立的吸烟区外不得吸烟,如未设吸烟区则禁止吸烟。
“12345”市长热线将受理投诉举报
控制吸烟,每个人都有劝阻权,《条例(草案)》明确规定:
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投诉举报。
《条例(草案)》健全控烟工作体系,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履行职责包括:研究制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控烟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评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监察、宣传、机关工委、教育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
《条例(草案)》力求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在完善监督投诉制度,建立全民举报奖励机制,明确规定“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条例(草案)》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吸烟患者提供简易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规范纳入单位职业规范要求等。
为保障立法有效落实,《条例(草案)》加强对违法责任的追究,作出规定:
个人违反该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将被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阻碍执法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
限制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禁止吸烟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发赠予烟草制品等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