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件,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522128.6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1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雇请与同案人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新丰县遥田镇某果场旁生产伪劣烟草制品。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将生产的假烟用纸箱装好,并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假烟运至村口。
2019年11月5日,新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新丰县公安局民警前往查处,在现场扣押到运输伪劣烟草制品的蓝色宗隆三轮摩托车一辆、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一辆;在潘某某住宅内扣押到一本封面有“Gamely”及“潘某升”字样的笔记本;在该生产场所查获拼装卷烟机一台、拼装接装机一台、双喜散装烟支19.26万支、五叶神散装烟支45.97万支、烟丝723.5千克、滤嘴棒(复合)18.176万支、卷烟纸166.12千米、烫金印字水松纸50千克、白乳胶103.5千克、包装纸箱260个,并对查获的双喜、五叶神散装烟支及烟丝抽样进行送检。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送检的双喜、五叶神散装烟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为烤烟烟丝,无使用价值。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双喜散装烟支、五叶神散装烟支、烟丝、滤嘴棒、卷烟纸等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22128.6元。
庭审时,张某某自愿认罪。新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雇帮助他人生产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人民币522128.6元,应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其行为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现场查获的假烟制品已被销售,属犯罪未遂。张某某是帮助他人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新丰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货值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的销售金额要求需要在5万元以上。若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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