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烟草零售商零由于不熟悉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会做出一些违法违规经营卷烟的行为。那么烟草零售商在规范卷烟经营中,存在哪些疑虑或认识误区呢,下面就由香烟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烟草零售商在日常经营中一不留神就会违法违规的小细节。
未亮证经营确实是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所以要注意依法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之后,不能将许可证正本存放在抽屉,这一做法违反了亮证经营的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如将超市改成饭店,并对经营范围、名称字号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属于法定变更情形,需要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30日内进行变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制作的一种文书,任何人不得对许可证进行涂改、伪造、变造,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商,经营地址发生改变后,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再继续使用,应当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否则受到处罚就得不偿失了。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第三条规定,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如将6条卷烟分成3个包裹,属于一次多件寄递,构成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需要交纳相应罚款。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缴纳罚款一定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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