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最高可处500元罚款;对未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情况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深圳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在控烟条例里面,不仅仅事无巨细的列出了对烟民的惩罚,还有对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等等一系列相关责任人的惩罚。可能我们会认为,条例属于法律法规,因此把禁止和惩罚作为主题也无可厚非。但是,就算上面的假设成立,那不代表法律法规的社会舆论,对待控烟又是什么态度呢?
我想每个烟民都感同身受:主流声音依然是以“惩罚”为主基调的,一片喊打喊杀,恨不能除之而后快。从每次控烟条例的修订就可见一斑,尽管一直在不断加大惩罚力度,但大家总是嫌控烟条例的要求不够严,惩罚力度不够大。为什么不直接罚的烟民和允许烟民吸烟的商家倾家荡产?
比如控烟条例中的处罚:因为不想让烟民在公共场合吸烟,所以一旦烟民出现这种行为,就用罚款这种负面刺激来达到让烟民减少甚至不再在公共场合吸烟的目的。这看起来是合理的,控烟控烟,既然要控制,那就是限制和禁止。之所以把控烟跟惩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是因为要用惩罚来减少甚至消除公共场合吸烟这个行为。
从控烟条例的效果来看,惩罚的确达到了一定的目的。但问题就在于,要想达到让某个行为不出现的目的,除了惩罚,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那在控烟这件事情上,能不能用正强化呢?当然可以。一个每天抽两包的老烟枪,今天只抽了一包,奖励自己一百块钱,这就是正强化。
如果以正强化作为控烟的手段,公共场合控烟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烟民和非烟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大家也不会因为禁止和惩罚搞得剑拔弩张。可为什么我们一提到控烟就只想到惩罚这种负面措施,很少使用奖励这种正面措施呢?
对于控烟这件事,从政府层面来说,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履行职能,使用惩罚作为管理措施,更多的是底线和警示,逾越了底线,就要接受处罚。与此同时,能不能相应的采取一些柔性措施,比如建设更多的吸烟室、吸烟处,划分一些可吸烟的区域?
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说,大家不希望吸二手烟,需要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一定会对控烟有很大的期待,但能不能对烟民多一些理解和体谅,比如善意的提醒一句,或者给烟民指一指离得最近的吸烟室在哪里,改善烟民们左右为难,东躲西藏的尴尬处境。
这些都是对烟民们正面行为的鼓励和肯定,而正面行为的不断出现,就会构成我们所说的文明吸烟环境。在控烟过程中,不能缺少惩罚,但不能也只有惩罚;要保护非烟民的利益,但也要保护烟民的利益。当我们的观念改变的时候,结果也许会变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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