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户老黄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为欠了朋友1万块钱,便把自己新订的香烟,抵押了十几条给朋友。没曾想半个月后,烟草局和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尽然找上了门。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老黄家里急用钱,便找朋友借了1万块钱,最近刚新进一批烟,想到朋友也抽烟,也是便拿十几条烟给朋友抵债。这位朋友自己一个人一时也抽不完,便将手里的烟转卖给他人。这才有了文前发生的一幕。,
老黄就纳闷了,怎么也想不通:“烟是我自己的财物,怎么就不能用来抵债了?”
原来,是因为卷烟不是一般的物品,它是特殊的管制流通商品,如果用来抵债,会被认定为变相销售卷烟。被送烟的朋友,也因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卖烟,这种变相销售卷烟的行为已经属于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了。
所以,如果零售户朋友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谨慎对待了,切勿轻易用卷烟去抵债哟!
小贴士
《烟草专卖法》第16条规定: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第32条的规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