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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的烟草证不是夫妻证 不可相互调剂卷烟

来源: 中国烟草网 时间:2023-06-29 00:58:09 手机版

       今年一月,在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的一次市场清理整顿行动中,某乡镇零售户邓某经营的卷烟因涉嫌违法被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令他诧异的是,涉嫌违法的原因竟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邓某一直强调该批卷烟均是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的货,并出具了该批卷烟的购进单据,认为不应该先行登记保存他的卷烟。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邓某与其妻子李某在贵港市城区及乡镇经营了多家超市,并分别以其名义和妻子名义办理相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春节销售旺季,邓某经营的乡镇超市卷烟销量大增,邓某遂将其妻子李某在城区内经营的超市卷烟转移至自己在乡镇的超市中销售。那么,邓某将其妻子经营的卷烟转移至自己名下店铺经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经营不代表其经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邓某属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符合本条规定的主体条件,并受其约束。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均受到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卷烟调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构成违法行为。从上述案例的案情可以得知,邓某为了增加销量,将妻子在城区经营的卷烟拿到其乡镇超市进行经营的行为是违法的,邓某经营的卷烟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不能私自从其妻子店铺内调剂卷烟。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营的超市证件为“结婚证”、“夫妻证”,不能将其卷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混搭销售和私自调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邓某与妻子李某虽然为法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超市分别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当地烟各自名义进行办理的许可证证件,两个经营场所应分别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但是不代表其经营的卷烟可以互接受当地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分别向相调配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