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寨县烟草专卖局依对两户零售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了注销。经了解,被注销许可证的两户零售户分别是广西柳州汽车城一工程工地内的庄某和鹿寨县寨沙镇的黄某,这两户零售户分别于2014年的5月13日和2014年的6月24日被准予行政许可,又分别于2014年的5月21日和2014年的6月25日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后,庄某和黄某未正常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该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服务和电话联系,均无法与二人取得联系。2015年2月上旬,因庄某和黄某超过6个月未依法开展卷烟经营业务,该局依职权注销了庄某和黄某的许可证。
解析:一、6个月“不经营限期”如何计算。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本案中,庄某和黄某分别于2014年的5月13日和2014年的6月24日被准予行政许可,但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的5月21日和2014年的6月25日,所以庄某和黄某的6个月不开展经营活动的限期应从2014年的5月21日和2014年的6月25日开始计算。
二、6个月未开展卷烟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收回与注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庄某和黄某从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分别为2014年的5月21日和2014年的6月25日)至2015年2月上旬,均已超过6个月未依法开展卷烟经营业务,应视同于歇业,鹿寨县烟草专卖局作为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而收回庄某和黄某的许可证,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则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即鹿寨县烟草专卖局)依职权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