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无关的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壹寸免冠照片1张;
(5)个体工商户(企业)若已登记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供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适用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形式审查
证件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如,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等。3.受理(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予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受理
4. 核查
新办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查中发现不予许可情形的,无需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进入审核审批程序。
5. 审核审批
核查后,证件经办人填制《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由专卖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6. 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送达《延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期限的决定》,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外有承诺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许可,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7. 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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