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 37 号令)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南江实际,特制定《南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江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南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消费、严格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规范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合理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依法取缔违法经营卷烟零售户,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依据所在经营地点人口密集程度、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需求情况,采取分区域布局的原则确定。
(一)南江县城区及新开发区内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左右距离不得低于 25 米(含);
(二)统一规划的城镇住宅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 1-2 个;
(三)南江县城区以外的乡(镇)、村(社区)、聚居点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左右距离不得低于 20 米(含);
(四)车站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 3 个以内;辖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 1-2 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大型建筑工地(建筑面积 5 千平方米以上)内可设置 1 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在 200 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 10 个;经营户在 200 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 5 个。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提供真实有效全部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可不受间距限制,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一)大型超市(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宾馆(100 张床位以上)、酒店(能一次容纳 500人以上就餐)、综合商场(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外资企业除外);
(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守法经营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建规划拆迁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军烈属、复员或转业军人(两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劳改刑满释放人员(两年内)。
第六条 南江县城区及新开发区中、小学校内和出入口(通道)两侧 50 米以内、其余乡(镇)中、小学校内和出入口(通道)两侧 30 米以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医院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劝其退出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注销其许可证;若本人不愿退出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第七条 主营化工、石油、烟花爆竹、化肥、农药、药品的经营场所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国有大型加油站设立了固定的便民店的除外)。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劝其退出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注销其许可证;若本人不愿退出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则上以经营卷烟、雪茄烟、糖酒副食、餐饮、娱乐服务等为主营业务。
第九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行走路线的最近距离,测量起止点为零售户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点;对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约在本《办法》规定的最低距离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 1 米,测量时必须由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2 人以上)共同在场完成,并经申请人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南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1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南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