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建立公平公正的烟草零售市场准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通江实际,特制定《通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通江县行政管辖区域内依法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遵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合理性原则;
(四)区别性原则;
第五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诺江镇街道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20 米,距离中、小学不少于 50 米;
(二)其他乡镇街道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5 米,距离中、小学不少于 20 米;
(三)诺江镇车站候车室大门 50 米范围内,零售点数量不多于 20 个;
(四)经政府规划的城乡集贸市场内,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0 米,其数量不多于 5 个;
(五)商场、超市、酒店、便利店(经营面积在 80 平方米以上)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间距的参照点;
(六)对社会特殊群体,如残疾人、烈属、下岗职工、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同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第七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当固定;
(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
(三)在经营场所内,不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
(四)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或经营场所有安全隐患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五)经营场所应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区域外;
(六)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农村自然聚居地
新型农村聚集点、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满足需求、便于服务为主。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所在位置至两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与中、小学之间的间距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所在位置至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测量起始点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出入口中间位置和零售点或中、小学出入口位置。测量路线为沿行人可通行的最近道路。
第十一条本《办法》不溯及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通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实施。2014 年 7 月 4 日发布的《巴中市通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