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程序性注销,指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身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后,发证机关依职权实施的注明该许可证失效的行政法律行为。程序性注销的前提是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客观上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注销仅为发证机关的后续管理行为,无论何时注销、如何注销均不会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从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看,程序性注销主要包括以下5种: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按照现行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体性注销主要包括以下6种: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 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 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针对两种不同的烟草证注销类型,注销程序上也有所差异,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里详细说明。